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
申请主体
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继承、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权利继受人可单方申请。
已抵押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且抵押双方之间存在限制或禁止抵押的约定的,应当由转让方、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但因继承、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申请转移登记的除外。
申请材料(常规字体为共性材料,加粗字体为选择性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
特别说明:①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原件核对。
②省内法人身份证明,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不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应提交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核对。
3、存在监护、委托代办情形的,区分情形提交: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核原件);
(2)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
(3)法人、其他组织申请登记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监护、委托的具体要求详见《身份证明、监护、代理、公证事项的说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免证办)
材料备注:权利人领取的权利证书(证明)为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的,直接“免证办”,无需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税务部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6、证明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区分情形提交:
(1)属买卖的提交:买卖协议;
(2)属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3)属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或赠与文书、接受赠与文书;
(4)属依法继承的、受遗赠的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含遗嘱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非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申办材料及要求详见《继承、遗赠不动产转移登记(非经公证)》办事指南。
(5)属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包括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仲裁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有强制执行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
(6)夫妻间财产(加减名)变动导致提交:夫妻财产变动协议、婚姻关系证明;
(7)属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8)属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改制的批复文件、国资委的改制文件及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函;
(10)属村改制的提交:A.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2/3以上村民同意改制的签名表B.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更名批复、资产明细表C.经辖区人民政府确认的改制更名证明D.经国土部门审核的改制更名证明;
(11)属分割、合并导致权利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需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含权籍调查情况、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权籍调查成果。
(12)属于公开交易的提交: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文件。
7、原批准机关的转让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材料备注:经批准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提交该材料。
8、单位或组织的批准(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区分情形提交:
(1)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属机关、事业单位、集体或集体控股的企业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3)属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提交:A.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移的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9、按份共有人转让不动产的,受让人是共有人以外的人的,提交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
10、用岛价款或使用金缴纳凭证(原件)
材料备注:依法需要补交用岛价款或使用金的提交该材料。
11、申请转移登记时,不动产存在异议登记的,提交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承诺(原件)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发证类型
《不动产权证书》(可选择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
领证说明:1、选择领取纸质证书的,权利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单(领证联)领证;(境内、境外)权利人委托他人领证的,应提交经窗口工作人员见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只能本人持身份证件领证,并提交遗失声明。2、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在登簿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权利人到场领证。
####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珠府〔2020〕1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6〕4190号
收费内容: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80元/件。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但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费用减免: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2、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3.夫妻之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只收证书工本费。
4.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上述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 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将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赠与或交换行为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及证书工本费。
6.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特别说明: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受让方),共有不动产由共有人共同缴纳,份额自行协商。业务咨询电话:0756-12345
服务创新
(1)网上申办。申办网址:“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或“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网址:http://bdc.zhuhai.gov.cn/)
(2)“一证一码”。在不动产权证上设置二维码,手机扫码可随时随地获取该不动产实时状态下的产权、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及宗地图、分户图。
(3)“以图查房”。可通过百度地图快速检索定位珠海市范围内的不动产,查询该不动产的地籍图、分户图、面积、抵押、查封状态等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
(4)“全城通办”。申请人可在我市任意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所需不动产登记业务。
(5)“互联网+金融”。申请人可就近选择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一站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实现抵押登记“零跑腿”、“不见面”办理。
(6)“五合一”。买卖双方可在银行端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一次性申请办理还清原贷款、申请新贷款、解除抵押、二手房交易、新购房产抵押业务。
(7)“全程网办”。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存量房地产转移登记等高频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办申办,不见面办理。
(8)“虚拟自助机”。中心官网开通虚拟自助服务,通过互联网实时为申请人提供开证明、查档、电子证照下载、缴费、申办状态查询、合同查询打印、网签密码重置等服务。
(9)扫一扫,刷脸后不动产登记信息随时查,基本步骤:
打开手机微信 ☞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 ☞ 关注“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 ☞ 进入“个人中心” ☞ 按提示操作进行“身份绑定” ☞ 查询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