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

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自然状况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凭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

申请材料(常规字体为共性材料,加粗字体为选择性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特别说明:①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原件核对。②省内法人身份证明,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原件或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不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应提交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核对。
3、存在监护、委托代办情形的,区分情形提交: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核原件);
(2)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原件);
(3)法人、其他组织申请登记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监护、委托的具体要求详见《身份证明、监护、代理、公证事项的说明》)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免证办)
材料备注:权利人领取的权利证书(证明)为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的,直接“免证办”
,无需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区分情形提交:
(1)境内自然人权利人姓名发生变化的提交:记载姓名变更事实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
(2)由军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原证件核发部门或现户籍所在派出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件变更证明;
(3)境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统一升位后新颁发的身份证,不属统一升位的,提交户籍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4)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A.属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提交质监部门《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其他有权部门(如民政、人社部门)名称变更证明B. 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证明C.税务部门的完税或免税凭证;
(5)涉外、涉港澳台自然人身份证件变更的,按以下要求提交变更证明材料:
①外籍人士(不含港澳台)护照号码变更的,需提交护照换发部门出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能证明为同一人)或护照换发国的公证部门出具的本人护照号码变更声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其所在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提供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变更证明文件;其所在国与中国有相关文书互认领事协议的,提供该国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外交认证的变更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姓名或者号码发生变更、内地居民取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申请身份证件变更的,提交证件换发部门(境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需公证、认证)出具的号码变更证明文件(能证明为同一人)或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的证件变更声明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澳门)有限公司转递章;

④台湾人士姓名或者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证件换发部门出具的号码变更证明文件(能证明为同一人)或台湾公证机构的身份证件变更的公证声明,并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公证协会确认;
⑤外籍人士取得内地居民身份,申请身份证件变更的,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6)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取得合同补充协议;
(7)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A.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取得合同补充协议。B.变更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A.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B.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9)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属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10)地址变更的,提供地名管理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
6、用途、面积、界址范围等变更,依法应当补交地价款、纳税的,提交地价款、税收缴纳凭证(原件);
7、变更登记对抵押权人有影响的,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证明(原件)。

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姓名、名称、地址、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即来即办、1小时办结。)

发证类型

《不动产权证书》(可选择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
领证说明:1、选择领取纸质证书的,权利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单(领证联)领证;(境内、境外)权利人委托他人领证的,应提交经窗口工作人员见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只能本人持身份证件领证,并提交遗失声明。2、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在登簿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权利人到场领证。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收费内容:
不动产登记费 不收费。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业务咨询电话:0756-12345

服务创新

(1)网上申办。申办网址:“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或“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网址:http://bdc.zhuhai.gov.cn/)
(2)“一证一码”。在不动产权证上设置二维码,手机扫码可随时随地获取该不动产实时状态下的产权、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及宗地图、分户图。
(3)“以图查房”。可通过百度地图快速检索定位珠海市范围内的不动产,查询该不动产的地籍图、分户图、面积、抵押、查封状态等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
(4)“全城通办”。申请人可在我市任意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所需不动产登记业务。
(5)“互联网+金融”。申请人可就近选择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一站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实现抵押登记“零跑腿”、“不见面”办理。
(6)“五合一”。买卖双方可在银行端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一次性申请办理还清原贷款、申请新贷款、解除抵押、二手房交易、新购房产抵押业务。
(7)“全程网办”。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存量房地产转移登记等高频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办申办,不见面办理。
(8)“虚拟自助机”。中心官网开通虚拟自助服务,通过互联网实时为申请人提供开证明、查档、电子证照下载、缴费、申办状态查询、合同查询打印、网签密码重置等服务。
(9)扫一扫,刷脸后不动产登记信息随时查,基本步骤:
打开手机微信 ☞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 ☞ 关注“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 ☞ 进入“个人中心” ☞ 按提示操作进行“身份绑定” ☞ 查询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文档更新时间: 2024-06-23 16:19   作者: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