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转移登记(非经公证)
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
申请主体
(一)法定继承的,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申请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能提供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也应到场接受登记机关的询问,并出具放弃继承权的单方声明或书面承诺。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因收养关系产生的)养子女、(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的消除,故,养父母与生父母不得同时作为法定继承人申请登记。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主张继承权利。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遗嘱、遗赠继承的,由遗嘱或遗赠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登记,为查明遗嘱、遗赠事实的真伪,全体法定继承人、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见证人应同时到场接受登记机关的询问,并出具相关的承诺。
(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个人名下不动产赠与国家或集体组织的,由履行扶养义务的单位作为申请人代国家或集体申请登记。
(四)代理人或代管人
1.以上申请人或应当到场人员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与查明继承、遗赠事实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亦可自行申请登记,但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登记行为予以追认。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指定监护的,由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可自行申请登记,但其指定代理人应当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登记行为予以追认。
4.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当经法院宣告失踪,并由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代为申请登记。
(五)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可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可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特别提示:前述全部法定继承人,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
申请材料
(一)(法定)继承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他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区分情形:
(1)法定继承的,提交:
①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
②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含:亲属关系公证书、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明、收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2)有部分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原件)、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材料(原件)、及财产代管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主张继承权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其他法定继承人一致认可的书面材料、被继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关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文件(原件);
3.代理人、监护人、代管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1)属法定代理人的,一般提交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监护关系公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但有下列情形的,区分情形提交:
①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提交:
Ⅰ.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
Ⅱ.上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含医院、公安部门出具或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Ⅲ.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其他亲属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对监护有争议的,提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材料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判决(原件)。
②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人员担任成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
Ⅰ.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
Ⅱ.人民法院宣告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原件);
Ⅲ.上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含医院、公安部门出具或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被监护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其他亲属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对监护有争议的,提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材料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判决(原件)。
(2)属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申请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
(3)属财产代管人代为申请的,提交:
①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原件);
②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③代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
(4)属遗产管理人的,提交:
①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②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材料、经公证的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经全部法定继承人书面确认的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证明,以及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书面材料。
4.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成员表(原件);
5.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
含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殡葬火化证明材料等;
6.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免证办);
材料备注:权利人领取的权利证书(证明)为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的,直接“免证办”,无需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协议约定(原件);
(特别说明:如书面协议真实有效,申请人仅就被继承人产权份额享有继承权。)
8.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或比对一致的复印件):
含结婚证、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被继承人生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婚或单身情况说明、或全部继承人提供的被继承人未再婚情况说明书和被继承人离异、丧偶的说明。
9.全体继承人关于财产分割的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遗产管理人处置遗产的,提交遗产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遗产分配方案,非经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出具的遗产分配方案,还应经全体法定继承人签字确认(原件);9.全体继承人关于财产分割的书面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遗产管理人处置遗产的,提交遗产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遗产分配方案,非经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出具的遗产分配方案,还应经全体法定继承人签字确认(原件);
10.特别情形需提交的材料:
(1)代位继承的(即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提交:
①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
②已故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见(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转继承的(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提交:
①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
②已故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见(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主张胎儿留存份额的,提交:
①正常婚姻胎儿的,提交
Ⅰ.结婚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
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原件);
② 非婚胎儿的,提交:胎儿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原件);
③有继承人主张放弃继承权的,提交放弃继承权的单方声明(原件)
11.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原件);
12.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13.其他必要材料。
(二)遗嘱、受遗赠继承不动产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他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其他应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
①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
②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含:亲属关系公证书、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明、收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③有部分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原件)、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材料(原件)、及财产代管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
④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主张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其他法定继承人一致认可的书面材料、被继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关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文件(原件);
3.代理人、监护人、代管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3.代理人、监护人、代管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1)属法定代理人的,一般提交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监护关系公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但有下列情形的,区分情形提交:
①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的,提交:
Ⅰ.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
Ⅱ.上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含医院、公安部门出具或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Ⅲ.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其他亲属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对监护有争议的,提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材料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判决(原件)。
②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人员担任成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提交:
Ⅰ.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
Ⅱ.人民法院宣告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原件);
Ⅲ.上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含医院、公安部门出具或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被监护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其他亲属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对监护有争议的,提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材料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判决(原件)。
(2)属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申请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
(3)属财产代管人代为申请的,提交:
①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原件);
②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③代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比对);
(4)属遗产管理人的,提交:
①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
②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材料、经公证的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经全部法定继承人书面确认的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应提交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证明,以及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书面材料。
4.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亲属或非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含:
(1)属遗嘱继承的,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明、收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基层人民政府、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2)属遗赠继承的,提交: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公安机关、基层人民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非亲属关系证明,或全体法定继承人关于遗赠双方无亲属关系的书面说明。
5.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
含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殡葬火化证明材料等;
6.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免证办);
材料备注:权利人领取的权利证书(证明)为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的,直接“免证办”,无需申请人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或比对一致的复印件):
含结婚证、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被继承人生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婚或单身情况说明、或全部继承人提供的继承人未再婚情况说明书和被继承人离异、丧偶的说明;
8.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特别说明: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未经公证的,应同时提交见证人出具的遗嘱或遗赠协议的书面见证文件。属律师见证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格式规范的《律师见证书》;属律师以外的人见证的,应当提交见证人出具的书名遗嘱或遗赠见证声明(附件4)。见证人书面声明文件应当在登记部门的见证下由见证人当场签名按指印。
9.全体到场人员签名确认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生前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作出的最后或唯一一份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说明文件(原件);9.全体到场人员签名确认的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生前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作出的最后或唯一一份有效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说明文件(原件);
10.接受遗赠的证明文件(原件);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该材料可以是受遗赠人出具的接受遗赠的单方公证声明,声明未经公证的,该材料的真实性应得到法定继承人的一致确认、还可以是申请登记时受遗赠人出具的已经其他方式接受遗赠的说明,并经全体当场法定继承人一致确认。
11.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置遗产的,提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遗产分配方案,非经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出具的遗产分配方案,还应经全体法定继承人签字确认。11.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处置遗产的,提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管理人出具的关于遗产分配方案,非经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出具的遗产分配方案,还应经全体法定继承人签字确认。
12.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协议约定(原件);12.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协议约定(原件);
(特别说明:书面约定与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存在冲突的,有确切证据证明该不动产属夫妻共有材料、或协议属实的情况下,申请人仅就被继承人产权份额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配偶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间存在争议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后,凭生效法律文书再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13.特别材料:
(1)转继承的(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前死亡),除区分A、B、C情形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①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
②已故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见(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得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2)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受遗赠人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继承人应当提交:
①已故受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原件);
②已故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见(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遗嘱或遗赠协议附义务的,应当提交: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履行遗嘱或遗赠协议所附义务的证明文件,包含:公证机关相关事实的公证文书、人民法院相关事实认定的生效法律文书、被继承人生前就该事实所作的确认或说明(未经公证的,应得到全体法定继承人一致确认或当地民政部门、人民政府等有权机关确认)(原件);
1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原件);
15.税费缴纳凭证;
16.其他必要材料。
特别备注: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的10个工作日(公告、补正材料不计入办结时限)
特别程序
此业务类型需经公告,公告期90日;遗产管理人分割遗产的公告期30日,期满无异议方可进入正式的登簿环节。
发证类型 《不动产权证书》(可选择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
领证说明:1、选择领取纸质证书的,权利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单(领证联)领证;(境内、境外)权利人委托他人领证的,应经窗口工作人员见证授权委托,或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只能本人持身份证件领证,并提交遗失声明。2、不动产权电子证书,在登簿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权利人到场领证。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收费内容: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证明工本费。
费用减免: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复退军人免收登记费、工本费)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上述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3.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业务咨询电话:0756-12345
服务创新
(1)网上申办。申办网址:“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或“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网址:http://bdc.zhuhai.gov.cn/)
(2)“一证一码”。在不动产权证上设置二维码,手机扫码可随时随地获取该不动产实时状态下的产权、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及宗地图、分户图。
(3)“以图查房”。可通过百度地图快速检索定位珠海市范围内的不动产,查询该不动产的地籍图、分户图、面积、抵押、查封状态等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
(4)“全城通办”。申请人可在我市任意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所需不动产登记业务。
(5)“互联网+金融”。申请人可就近选择贷款银行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一站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实现抵押登记“零跑腿”、“不见面”办理。
(6)“五合一”。买卖双方可在银行端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一次性申请办理还清原贷款、申请新贷款、解除抵押、二手房交易、新购房产抵押业务。
(7)“全程网办”。换证与遗失补发登记、存量房地产转移登记等高频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办申办,不见面办理。
(8)“虚拟自助机”。中心官网开通虚拟自助服务,通过互联网实时为申请人提供开证明、查档、电子证照下载、缴费、申办状态查询、合同查询打印、网签密码重置等服务。
(9)扫一扫,刷脸后不动产登记信息随时查,基本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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