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
可联办事项
1、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3、个人间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
4、燃气报装/变更(供气)
5、居民客户更名过户(供电)
6、用户过户(供水)
受理条件
1.本一件事适用于个人之间买卖二手房进行买卖合同网签、申报纳税、申请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申请与之配套的水、电、气过户业务办理。本一件事中房地产暂不包括个人购买的成本价房改房、平价房、廉价房、经济适用房。
2.“一件事”相关业务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主体适格;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内容与申请原因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主体
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申请。
已抵押的房地产申请转移登记,且抵押双方之间存在限制或禁止抵押的约定的,应当由转让方、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黑色为共性材料,蓝色为登记部门单独所需材料,绿色为税务部门单独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一)线上申办流程

申办网址:“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 ) 或“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网址:http://bdc.zhuhai.gov.cn/ )
(二)窗口申办流程

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发证类型
《不动产权证书》(可选择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
领证说明:
1.选择领取纸质证书(证明)的,权利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和受理回执单(领证联)领证;(境内、境外)权利人委托他人领证的,应提交经窗口工作人员见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只能由权利人本人持身份证件领证,并提交遗失声明。
2.选择在自助打证机自助打印不动产权纸质证书的,完成受理、审核、现场核验登簿流程后,权利人或代理人(已在业务申办环节提交过代理信息的)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完成缴费,凭有效身份证或港澳台通行证在自助打证设备上按照提示信息进行操作,对尚未打印过的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进行自助打印。
3.选择邮寄送纸质证书的,申请人在业务受理阶段选择邮寄送证的,案卷受理成功后,工作人员立即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可通过扫描回执单二维码或通过在“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上查询该次不动产登记审核进度,待审核计费完成即可交费。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相关费用后,登记中心制作证书交由邮递公司办理证书邮寄。(特别提醒:个人单独所有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权证书可以通过“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邮寄。)
4.选择不动产权电子证书(证明)的,在登簿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权利人到场领证。申请人为个人的,可通过关注“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在“个人中心”进行“身份绑定”后,点击“办事大厅”,进入“我要查询”中的“电子证照”,即可查询不动产电子证书或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可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点击“快速通道”中的“不动产综合信息查询”,进入“电子证照查询”,填写权证号码、权利人名称、权利人证件号码,即可查询不动产电子证书或证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登记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珠府〔2020〕19号、粤发改价格函〔2016〕4190号、
收费内容: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80元/件。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二)征税依据和标准
征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征税标准:1.个人所得税:由卖方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按转让所得的20%征收;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核定征收;转让自用满5年家庭唯一住房(“满五唯一”)免征。
2.契税:由买方缴纳契税,税率为3%。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契税减按2%的税率征收。
3.增值税:由卖方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4.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分别缴纳印花税。税率: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其他:0.05%。
5.土地增值税:由卖方缴纳,根据增值率适用30%-60%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特别说明: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即受让方)缴纳,共有不动产由共有人共同缴纳,份额自行协商;买卖双方也可协商税费承担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756-12345
服务窗口地址
1.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本级)服务大厅
单位地址: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东楼第三层不动产登记服务厅
2.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服务大厅
单位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虹桥四路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号厅
3.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湾分中心服务大厅
单位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鑫路137号金湾区市民服务中心A1栋5楼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湾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大厅)
金湾分中心驻高栏港服务窗口
单位地址:珠海市高栏港区高栏港大道2073号新源大厦3楼行政服务中心18、19号窗口
4.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分中心服务窗口
单位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金鼎南方软件园A3栋1楼 3、4、5、6号窗口
5.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横琴分中心服务窗口
单位地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第119、120、121号窗口